第10章 力挫群雄
拳台上的战斗一触即发。 欧阳菁菁却喊道:“喂!不是一对一吗?怎么四个对一个啊?” “菁菁,这四人都是初学者,李凡是高手,应该可以应付的,再说你不是希望他能够代表我们学校,参加江都市高校搏击联赛吗?”韩放说道。 欧阳菁菁美眉微蹙,静静地站在旁边观看。 台上的四个人围着李帆,并不进攻,脸上挂着耐人寻味的笑容,那表情就像是四头野狼围着一只落单的小绵羊一样。 不过,李帆并不是绵羊,而是一头下山猛虎。 敌不动,我也要动。 李帆握紧拳头,慢慢的向一名稍显瘦弱的人逼近,等这人感受他身上凌厉的杀气时,李帆的拳头已经打在他的肚子上。 “砰!”这人吃了重重一拳,脸上露出痛苦之色。 “呼呼……”另三人也不再装逼,举起拳头,奋力砸向李帆。 李帆左闪右突,似乎并没废很大的力气,就躲开了这几人的进攻。 台下,稍显紧张的欧阳菁菁,漂亮的脸蛋上,浮现一丝愉悦的表情。 “看到没菁菁,我说这李凡可以应付吧!我猜,他很快就会发起反击。”韩放说道。 而跆拳天王和柔道圣手却不这样认为,他们脸上更多的是迷惑。 “砰……砰……”果然,没一会,台上的四人就有三人被李凡的铁拳击中,倒地不起,还有一人在李帆的拳头离他的脸还有10厘米距离时,迅速地掏出一张餐巾纸举到空中摇晃起来。 “我投降!”这人说道。 “妈的,全是草包,废物……”柔道圣手怒不可揭,一把扯掉外衣,三步并做两步的跳上了拳台。 之前,两人暗中较劲时,就互相不服输,现在可以在台上放开手来PK,自然是全力以赴。 柔道圣手利用自己的体格优势,不停的寻找机会试图去抱李帆,他很有把握,只要抱住李帆,就能一招掣肘。 懂搏击的人明白一个道理,真正的高手,并不需要那种上蹿下跳的炫酷技能,而是一招制敌,练柔道的人最容易发挥这个优势。 我就让你在那蹦跶,大不了挨你几下软绵绵的拳脚,只要逮到一个机会,抱住你,你就玩完了。 李帆看得出柔道圣手的意图,努力的躲闪着,同时寻找反击的机会。 可每次他发现一个空门,想要一拳击出时,柔道圣手就迅速的变换身位。 几次反复,李帆算是看明白了,这柔道圣手是故意露的一个空门,引诱自己进攻,等自己的一拳打在他身上时,再死死的抱住自己。 “高手啊!”不禁感叹道。 “李帆,小心啊!被他抱住,你就输了。”台下,欧盐菁菁喊道。 “我不会输!”李帆回了一句,眼睛不经意地朝台下望了望。 可就是这小小的分心,柔道圣手一个熊抱,扑了过来。 小样,看你还嘚瑟不?柔道圣手脸上已经露出了胜利者的微笑。 “啪!”就在这时,韩放的手机掉到了地上,他弯腰去捡,偷偷做了一摆手的动作。 他这动作被柔道圣手看在眼里,有些不甘心的瞪了瞪眼,放弃了雷霆一抱。 “这是怎么回事?他明明可以抱住我的啊!”李帆大惑不解。 “小子,别像泥鳅一样到处溜,来!我来和你拼拳脚!”柔道圣手说完,竟放弃自己的优势,举着拳头向李帆砸去。 “这小子疯了,以己之短,搏人之长。”台下,跆拳天王皱着眉头嘀咕道。 李帆也懒得去猜测其中的缘由了,手上蓄力,奋力一拳迎向柔道圣手。 “砰!”两股强大的力量碰撞。 李帆往后疾退几步,勉强站稳,手上传来一阵麻木感。 柔道圣手则倒退好几步后,一屁股跌坐在地上。 “哎呦!好疼,老子屁股都摔成八瓣了,李凡这小子果然厉害,我认输!“柔道圣手揉着屁股,说道。 “我赢了?我这一拳的威力竟如此强大,难道又是系统加成?”李凡很诧异,随即笑着走向柔道圣手,一把将他拉了起来。 这时,跆拳天王张云涛站不住了,他是搏击俱乐部的会长,自己手下的得意干将,先后被一个毫不起眼的外来小子给击败,这让他觉得很没面子。 “我来!” 张云涛大吼一声,准备冲向拳台。 可韩放却一把拉住他的手,投去一个诡异的笑容。 韩放表面的身份,就是一普通学生,当着一个小小的班长。 知晓他底细的人,都知道他是一个隐形大佬,他的爷爷韩幼斌可以算是,一句话能让江都市抖三抖的人物。 在这个时代,有权和有钱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,所以跆拳天王和柔道圣手等人,都为他马首是瞻,说得难听一点,,就是韩放养的打手。 张云涛不得不退了回来,挤着笑脸,说道:“李凡同学力挫群雄,完全有资格加入我们搏击俱乐部,大家欢迎!” “啪啪……”台下响起了热烈的鼓掌声。 甚至不知道是谁带头喊起了口号:“李凡加油!李凡加油……” 李凡跳下拳台,走到欧阳菁菁的旁边,兴奋地说道:“菁菁,我没有给你丢脸吧!” 欧阳菁菁面带春色,笑道:“李凡,我以前一直以为你是一个怂包,原来你这么能打,看来,我老爸当初让我和你交往的决定是正确的。” 两人顾着说话,却没注意,韩放和张云涛二人偷偷的溜到场馆外面,窃窃私语。 之后,张云涛返回场馆的办公室,摆弄了一番电脑,喊李帆进办公室。 “李凡,加入我们搏击俱乐部,要签字办手续,你把这张表格看一下,没问题就签了。”张云涛拿着一章刚刚打印出来的A4纸,递给李帆。 李帆粗略的看了一下,大笔一挥,签上了李凡的名字。 可他没有注意到,这表格上的一个条款后面,有一个括号,括号里写着:此条款的详细注解,请参考附录一。 (本章完)